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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鄄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陈海军、李秀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海军;李秀燕;王福生;周永刚;陈发金;王一各;马瑞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鄄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秀燕,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福生,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周永刚,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发金,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一各,男,194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马瑞银,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鄄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永刚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永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永刚在什集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永刚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集信用社(账号:917080900011103782749)的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