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法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某建筑第一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何某,系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定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一建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边县一建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定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