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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晓林、丛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汪晓林,丛坤,崔中武,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国家高新区苏桥工业园土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董事长。被告汪晓林。被告丛坤。被告崔中武。被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东四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晓林、丛坤、崔中武、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274.5元,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