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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方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6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审判长  彭卫群审判员  杨锦元审判员  左 斯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立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