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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晓冬与王海泉、杨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泉,杨文兰,王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泉。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在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冬。上诉人王海泉、杨文兰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商初字第188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海泉、杨文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泉、杨文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泉、杨文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撤诉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王海泉、杨文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孝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