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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与张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张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7号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海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员 高飞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