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毕柱与项方隆、彭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毕柱,项方隆,彭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18号原告王毕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继伟,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方隆,现下落不明。被告彭秀凤,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毕柱为与被告项方隆、彭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1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项方隆、彭秀凤下落不明,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毕柱的委托代理人应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方隆、彭秀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毕柱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和被告项方隆系同事关系。被告项方隆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逐月支付。后被告项方隆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彭秀凤作为被告项方隆的妻子,应当对婚姻存续期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俩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0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逾期利息起算日变更为2010年8月2日。原告王毕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俩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项方隆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项方隆、彭秀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项方隆、彭秀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俩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2日被告项方隆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3%,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被告支付2个月利息计6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还。另查明:2010年6月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86%(六个月以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依法成立并在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返还,但应给借款人适当的宽限履行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项方隆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偏高,本院予以干预,按月利率1.62%计算,折算后利息为3240元,余款2760元作为本金偿还,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97240元。原告要求被告项方隆支付从2010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彭秀凤和被告项方隆系夫妻关系,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彭秀凤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方隆、彭秀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毕柱借款本金97240元及其利息(从2010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王毕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王毕柱负担80元,被告项方隆、彭秀凤负担2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王毕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胜华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