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茂高法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李业卫、谢钰莹等与李胜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卫,谢钰莹,李胜荣,李疗华,游肖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茂高法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李业卫、谢钰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李胜荣、李疗华、游肖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胜荣、李疗华、游肖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练庆湖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业卫、谢钰莹诉称被告李胜荣、李疗华、游肖英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练庆湖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