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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长治煤运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长治县南宋乡关头煤矿,长治联盛太义掌煤业有限公司,三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四长治县太义掌中心煤矿,五长治县南宋乡关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25号原告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36号盛唐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山西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一长治县南宋乡关头煤矿,地址长治县南宋乡关头村南。法定代表人:张瑞明;职务:董事长被告二长治联盛太义掌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法定代表人:王积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富,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三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八义镇石窝沟。法定代表人马国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富,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四长治县太义掌中心煤矿。地址,长治县南宋乡太义掌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富,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五长治县南宋乡关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治县南宋乡关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旭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树晶,系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诉长治县南宋乡关头煤矿、长治联盛太义掌煤业有限公司、长治联盛煤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治县太义掌中心煤矿、长治县南宋乡关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原告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李明德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