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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卫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