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繁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5631566-5。法定代表人:汤如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友谊,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