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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袁朝云与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河南大河大图文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朝云,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河南大河大图文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220号原告袁朝云,男。被告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原中国一拖集团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校校长。被告河南大河大图文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朝云诉被告洛阳市东方第一小学、河南大河大图文传播有限公司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朝云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朝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朝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52.5元,由原告袁朝云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