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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10号罪犯刘斌,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行。2007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斌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