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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5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