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行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某某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某某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某某街某某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依法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市人社罚字(201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荣审 判 员  王育英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