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