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单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石永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