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阴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何军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华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华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何军民,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夫水镇华阳管区。委托代理人丁新强,住华阴市老车站街利达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华阴支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岳路南段。负责人钟宽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华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民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