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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与刘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刘秀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地址:珠海市。代表人梁哲能,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秀成,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7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诉被告刘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育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