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会敏与孙振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敏,孙振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张会敏。委托代理人李林平、孙杰,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生。委托代理人汤红英,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敏与被告孙振生分割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敏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会敏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会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