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xx,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xx公司.申请执行人叶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30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司已将赔偿款5030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叶xx,申请执行人叶xx自愿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5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11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