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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春桃与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桃;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张春桃,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鲁涛(鲁庆涛),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桃与被告鲁涛(鲁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张春桃承担。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孙文清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