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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彭省一与李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省一,李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彭省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孝樟,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省一与被告李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省一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省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省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1.5元,由原告彭省一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