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彭省一与李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省一,李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彭省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孝樟,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省一与被告李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省一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省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省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1.5元,由原告彭省一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