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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双,许井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薛玉双,女,1963年10月24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147-3-36号。委托代理人:王月,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井林,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派出所9委13组。委托代理人:贾非,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双诉被告许井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玉双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玉双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减半收取即4,650.00元,由原告薛玉双承担。审 判 长  车国良审 判 员  安 巍审 判 员  刘 冰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