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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孙某甲,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该组组长。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阳五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阳五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是东阳五组的村民,具有本村合法户籍。2011年10月东阳五组土地被征用,该组向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21000元,但却以原告是出嫁女并已离婚为由只给她分配了三分之一的份额70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东阳五组给付其剩余征地补偿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本人身份证、新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其户口登记在孙某乙名下,属于东阳五组的村民,具有东阳五组村民主体资格的事实。2、渭城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欲证明原告在东阳五组合法拥有集体土地,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3、正阳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此事件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效的事实。4、东阳村证明一份。欲证明东阳五组土地被建设兰池佳苑征用,征地补偿款分配份额为每份7270元,享有完全村民资格的村民每人分三份21810元。5、东阳五组村民刘淑芹的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在兰池佳苑征地补偿款分配时,每位人、户籍和土地均在组上的村民可分得三份,每份7270元,总计21810元的事实。被告黄家沟六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以上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4、5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自出生后户籍便登记东阳五组,并且与其他村民一样分配有土地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1年10月,东阳五组的土地被建设兰池佳苑征用,经本组村民会议议定后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1810元,原告作为孙某乙的女儿,以其系出嫁女为由只分配了三分之一的份额727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一直为东阳五组,并且在村组分有土地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具有东阳五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东阳五组土地被征用后,仅向原告分配三分之一份征地款收益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东阳五组给付其剩余半份征地补偿款14540元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五村民小组给付孙某甲征地补偿款1454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许 泉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