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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虞小平与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小平,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212号原告虞小平。委托代理人陈天一。被告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小平诉被告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小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