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虞小平与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小平,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212号原告虞小平。委托代理人陈天一。被告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小平诉被告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小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