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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世茂与被告刘媛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97号原告:韩某,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