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康某某、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康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日,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7日,陕西省紫阳县人。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7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康某某、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