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国耀与周天骥、郑金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982号原告张国耀与被告周天骥、郑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甬奉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耀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天骥、郑金仙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天骥、郑金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国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天骥、郑金仙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周天骥尚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国耀借款本金20万元;被执行人郑金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4.5元,由被执行人周天骥、郑金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9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助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