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丽娟诉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李丽娟,女。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住所地,磐石市磐石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文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娟诉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娟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原告李丽娟承担2,650.00元,退回原告2,650.00元。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