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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蓝义贵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39号罪犯蓝义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璧山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6日作出(1998)壁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义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2002)壁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义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终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义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4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24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4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2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蓝义贵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蓝义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蓝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义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