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某镇杨树园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贾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镇杨树园子村村民委员会,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128号申请执行人某镇杨树园子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贾某,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在执行某镇杨树园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贾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某镇杨树园子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执字第0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