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孙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0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涛,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1月1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涛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长沙菜市场附近,窃得被害人徐刚良的红色铃木牌QS125型轻骑摩托车1辆,价值3069元。2.2011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期间,被告人孙涛在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天河时代大厦海澜之家附近,先后两次窃得红色三铃牌SL125-23型男式摩托车1辆、黑色佳捷时牌电动车1辆,共计价值4380元。3.2012年1月8日傍晚,被告人孙涛在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农贸市场东门附近,窃得被害人符安喜的红色蓝贝牌电动车1辆,该车无法估价。4.2012年2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涛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农贸市场东门附近,窃得被害人高小永的黑色佳丽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2232元。5.2012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孙涛结伙孙雪杰(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头蓬菜市场附近,窃得被害人章胜波的棕红色金鹭牌电动车1辆,价值1640元。综上,被告人孙涛盗窃6次,窃得价值11321元的财物及无法估价的红色蓝贝牌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价值6020元的赃物已追回,其中价值1640元的棕红色金鹭牌电动车1辆已发还给被害人章胜波。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刚良、高小永、符安喜、章胜波的陈述,证人孙雪杰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孙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单独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孙涛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