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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何小波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小波

案由

抢劫;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85号罪犯何小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日作出(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波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12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何小波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玮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