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行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县人社局与莉红烫染中心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城县莉红百莲凯美容养生烫染中心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澄行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耿民,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澄城县莉红百莲凯美容养生烫染中心。 负责人张莉红,女。 本院在执行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澄城县莉红百莲凯美容养生烫染中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澄人社监罚字(201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人社监罚字(201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养云 审判员 闫 刚 审判员 李宏宪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开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