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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苗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苗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张伟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秀洁,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蕊,女,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身份证号码:×××182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苗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3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