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仪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晏某甲与晏某乙、晏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晏某甲,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红星路。身份证号码:512927195402280679。委托代理人:高国华,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乙,男,193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柑子园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3310270650。委托代理人:饶正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丙,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南洋大街。身份证号码:512927195903170654。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甲诉被告晏某乙、晏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甲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全明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人民陪审员 李华忠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