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蒋迪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陈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迪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陈吉,陈士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蒋迪芳。委托代理人:杨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负责人:胡晓东。被告:陈吉。被告:陈士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迪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陈吉、陈士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蒋迪芳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