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李颖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颖,系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武义好亿购超市车坊加盟店业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