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禹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田绍泉与骆玉菊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绍泉,骆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457号原告:田绍泉,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骆玉菊,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绍泉诉被告骆玉菊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绍泉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