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田绍泉与骆玉菊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绍泉,骆玉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457号原告:田绍泉,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骆玉菊,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绍泉诉被告骆玉菊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绍泉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