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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邓中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中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52号罪犯邓中华,又名邓东二,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日作出(1998)渝三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0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因漏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渝三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外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同犯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未执行完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8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邓中华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中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