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建房款11970元,并承担受理费285元,执行费80元。2012年5月10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李某于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建房款8000元,下欠37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执行费80元由申请执行人杜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