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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灿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8号罪犯王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灿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灿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表扬一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