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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杨小卯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明,杨小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王玉明,农民。被申请人杨小卯。申请人王玉明因与被申请人杨小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14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小卯的银行存款12,14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