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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吕晓华、孙志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01号。负责人张煜,行长。委托代理人杜世德,系该银行职工。被告吕晓华。被告孙志全。被告杜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吕晓华、孙志全、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吕晓华、孙志全、杜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