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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强诉被执行人井丽娜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强,井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贾强被执行人井丽娜贾强申请执行井丽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井丽娜居住地在陕西省蒲白矿务局马村矿上广场家属区,归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移送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院已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3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