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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遵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赵军与梁庆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军,梁庆珍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刘赵军,农民。被告梁庆珍,农民。原告刘赵军与被告梁庆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赵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刘赵军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