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赵军与梁庆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军,梁庆珍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刘赵军,农民。被告梁庆珍,农民。原告刘赵军与被告梁庆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赵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刘赵军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