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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鄄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段卫平、刘同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段卫平;刘同河;陈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鄄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段卫平,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同河,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诚宏化工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陈亚鹏,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化工系副教授,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07)鄄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08)鄄执字第109-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陈亚鹏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亚鹏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工资收入帐户(账号:43×××75)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陈亚鹏工资收入7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15×××30)。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亚鹏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中山东路支行工资收入帐户(账号:43×××75),冻结至12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效革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