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暴某等4人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某、卜某、暴甲某、訾某、暴乙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暴某、卜某、暴甲某、訾某、暴乙某。被执行人某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某庄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该村民小组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暴某、卜某、暴甲某、訾某、暴乙某承包地48亩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书中对确定48亩土地指向不明,属哪一块,欠四至界线不清,无法确认。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011)定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有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