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农民,住电白县麻岗镇。2011年10月12日因本案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0时许,电白县公安局陈村派出所民警在电白县陈村镇寨头村路口将涉嫌电信诈骗的被告人黄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了非法持有他人名字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40张及姓名分别为秦某甲、杨某、郭某、易某、苏某、秦某乙的居民身份证6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签认缴获的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某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行卡40张及居民身份证6张,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审 判 员 黎 姝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