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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温宝华与何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宝华,何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温宝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4日,西铁客运段职工,住宝鸡市大庆路35号院。被执行人何淑霞,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7日,宝鸡市公交公司职工,住宝鸡市上马营东1小区。本院在执行温宝华与何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宝华于2012年5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8元。因被执行人何淑霞未按承诺按月归还,本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但余额不足,待足额后向申请执行人温宝华予以发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